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天召开,《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
《条例(草案)》共6章50条,分为总则,服务保障,规范管理,保护、传承与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精华、守正创新,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促进健康北京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本市积极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
《条例(草案)》提出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一是强化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二是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条例(草案)》提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支付标准。
《条例(草案)》提出完善中医药保护、传承与发展。一是加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和中药材资源的保护。二是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三是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四是规定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记者李泽伟)